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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糾紛部門聯動經驗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勞動糾紛部門聯動經驗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四聯調動指的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調解。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三調聯動工作體系,以“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仲裁前置在化解矛盾、分流案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除前面三種調解方式外,針對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的多元聯動還應包括仲裁調解,形成四調聯動的格局。
由于調解主體以及制度實踐的差異,四種調解方式各具特色,應該各司其職,有序分流案件,形成勞動爭議多元調解的合力。
第一,發揮人民調解的特點。增加人民調解組織的數量,擴大人民調解的覆蓋范圍,縮短勞動爭議當事人與人民調解之間的“物理”距離,提高群眾獲得人民調解的便利性。增強人民調解組織普法宣傳活動的主動性,建立人民調解員與所在區域單位的定期聯絡機制,為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提供相應咨詢服務,縮短勞動關系當事人與人民調解之間的“心理”距離,從而實現勞動爭議的早預防、早發現、早介入。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專業性和公信力,廣泛聘請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專業人士擔任人民調解員。
第二,發揮行政調解的特點。利用行政機關的社會公信力,提升調解的吸引力,使更多勞動關系的當事人采用行政調解的方式處理爭議。利用行政機關的資源整合和調動能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參與行政調解,吸引更多專業組織和人員參與勞動爭議調解。以行政機關的強制性作為輔助,通過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查處,降低當事人雙方的對抗性,提高行政調解的成功率。
第三,發揮仲裁調解的特點。強化仲裁調解對鄉鎮、街道等基層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的指導、培訓作用,提升基層調解的專業性,使更多的勞動爭議案件能夠在當地通過調解化解。依托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強制性,加強仲裁調解與其他調解的銜接,通過調解協議書的仲裁確認,提高調解的效力。
第四,發揮司法調解的特點。以司法程序的規范性為依托,通過司法調解建立規范、統一的調解程序,從而樹立整個調解程序的公信力。依托法官等人員的專業性,提升調解的專業性和公信力,提升調解的效能。依托法院立案系統,引導立案當事人通過司法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
要想擺脫困境,關鍵在于制度管理。具體來說:
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公司,都必須做到分工明確。只有分工明確,才有助于員工考核,追究責任,樹立典型。一旦分工不明,員工必然會偷懶,不負責任,公司出現踢皮球的情況,在現代市場環境下無法得到生存和發展。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大鍋飯的分配形式?只有一種情況。臨時組隊開展工作。如果工作是一次性的,隊伍是臨時組建的,那么獲得收益可以進行平均分配。
如果是長期合作,就不能采取大鍋飯,否則就會有人選擇投機取巧,另一部分人雖然想好好工作,但是積極性會造成重創。
改革開放就是要打破大鍋飯,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時至今日,大鍋飯早已被歷史淘汰。企業采取大鍋飯,如何實現積極創新,如何參與市場競爭?
對于任何一家企業而言,要想在市場上生存,就必須注重營銷。只有營銷才能獲得市場份額,爭取客戶資源。所以,在很多企業之中,都會將大量資源投入到營銷活動中,營銷團隊的薪資也相對較高。
但是,企業要想發展,需要前后臺聯動。如果后臺出現問題,營銷工作就會陷入被動,越來越難。
對于題主所在的微型企業,后臺工作卻五花八門,涉及到財務、人力、行政、物控、宣傳等。每一項工作都不多,但是加在一起也夠一個人忙的。如果銷售人員不在公司,后臺人員還要負責客服工作,服務水平的高低涉及到企業的業務。
因此,后臺人員必須是全能型的,對于公司的工作補位起到關鍵作用。
對于題主所在的公司,建立合適的薪酬制度,并且按照制度確定薪酬水平,對員工進行考核至關重要。
你好,我是熱愛生活和工作的企業管理策劃人,很高興一起交流。
1.針對你說的不同工無法同籌問題,這5個人業務能力都是一樣的嗎?如果業務能力相近,那就規定好了,a項業務每個人負責什么模塊,b項業務每個人負責什么模塊,每個人在不同的項目里交叉做不同環節,這樣大家都不會有不滿和抱怨了。我覺得這5個人的業務能力應該是有差異的,既然有差異,每個人負責自己擅長的模塊就可以了。能者多得,這是很正常的。
2.針對你說的全員不在公司,客戶來了沒人的情況,在公司發展前期,可以讓公司現有員工兼職某個崗位,只需要給他發這個崗位的崗位工資就可以了,等人員招聘上來了再分離出來,把3個人當5個人用,發4個人的工資.如果是業務比較多的情況下,該招聘還是要招聘,畢竟一個公司想要發展,還是要有人,在創業初期該花的錢還是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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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糾紛部門聯動經驗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糾紛部門聯動經驗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