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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什么有的人拿N,有的人拿N+1?我們來看看以下9個問題Q1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A不需要!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請注意,提前通知期僅為3天,而不是30天。法律賦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相對自由的擇業權利,使勞動者更容易評估用人單位是否合適。一旦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或者工作內容不適合自己,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通知”不需要書面形式,口頭通知也可以。勞動者自愿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Q2用人單位解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即可。答無需提前通知。分析:用人單位能否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并不以提前通知的時間作為解雇的條件,而是需要有合法的解雇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人單位用工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法律并無提前通知時間的要求,但雇主必須能夠證明雇員不符合雇傭條件。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試用期內因勞動者不符合勞動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Q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是的!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表示真實同意,雙方即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n,而不是n+1。Q4用人單位到期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A不需要!分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無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雇主沒有法律義務提前通知。當然,在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最好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一定時間通知勞動者,以便勞動者做好重新就業的準備,也不會太過于緊張。突發事件,影響勞動關系和諧。另外,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時間的,應當按照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是n,而不是n+1。Q5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A不需要!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主觀故意,有的計算爭議。
如果用人單位未故意拖欠或克扣勞動報酬,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一般很難獲得審判機構的支持。因此,當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時,勞動者最好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在合理時間內補足,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并責令停業整頓。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如果用人單位未給予合理解釋或者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n,而不是n+1。Q6企業實施經濟性裁員,可以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或者向員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方可實施裁員。答不!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或者二十人以下但占職工總數1/10以上的,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員工報告。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提前30天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是法定程序,用人單位不得以替代方式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后,必須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后方可實施經濟裁員。請注意,雖然該報告不是批準,但它不僅僅是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收到企業的裁員計劃后,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將責令企業改正。因此,報告行為在性質上等同于“批準”。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仍然是n,而不是n+1。Q7勞動者嚴重違紀或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A不需要!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嚴重違紀,或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取消是立即的,無需提前通知。由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因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用人單位無需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Q8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A不需要!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收到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的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本規定對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提前書面通知、提前多長時間沒有作出硬性要求。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用人單位只需書面通知勞動者即可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受雇滿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除支付雙倍工資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必須與勞動者進行溝通。勞動者應當訂立補充書面勞動合同。但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忽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直接解除勞動關系。這是典型的非法解約行為。
勞動者拒絕訂立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此時,用人單位若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通知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違法解除補償金。Q9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雇勞動者的,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A不是必需的!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不能履行工作職責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雖然勞動者沒有過錯,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雇主無需提前30天通知雇員。如果雇主未能提前30天通知雇員,可以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替代,這就是“通行費”。選擇權在于雇主,而不是雇員,提前30天通知終止合同或支付一個月的“轉讓費”。用人單位選擇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n;當用人單位選擇支付“過戶費”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1。除這三種無過錯解除的情況外,用人單位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