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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被判處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并不是所有犯有死罪的人都可以判處死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下列犯罪主體不能判處死刑,也就是說,以下幾類人不符合死刑條件:
1、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2.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解釋,這里的“審判”一詞應擴大到包括羈押期間懷孕;此外,“孕婦”也應擴大到包括墮胎。這是基于保護無辜胎兒,防止司法人員使用強制墮胎等審訊手段。
三、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規定。基于人道主義考慮,死刑一般不適用于老年人。不過,有一個例外,就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仍然可以判處死刑。
減少死刑有何意義?
廢除部分死刑是文明法治的標志
從全球范圍來看,大多數保留死刑的國家僅對少數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適用死刑。限制甚至廢除死刑已是大勢所趨。中國取消部分死刑犯罪不是盲目跟風,也不是單純體現法治文明,而是在綜合衡量各種價值觀的基礎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會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減少死刑適用,有利于引導公眾樹立現代文明法治觀。
減少死刑的意義
事實上,是否保留死刑并不能完全擁抱法治文明價值的理想主義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現實主義的治理陷阱。需要在社會治理的不同領域綜合考慮遏制犯罪與法治文明的價值平衡,同時也要考慮死刑本身的成本和收益。在取消部分死刑犯罪的中間道路上,法律的修改體現了仰望法治的價值追求,同時也是立足國情和人民群眾需要的。控制犯罪的需要,并在平衡中尋求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