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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自然人胡某破產。這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后,國內法院首次作出宣告自然人破產的裁定,開創了國內自然人破產的先例。
在此之前,我們只聽說過企業破產,而沒有聽說過自然人破產。但可以想象,在這起案件之后,將會出現更多自然人申請破產的案件。
很多人可能都會關心這個問題。自然人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后,未清償的債務還需要繼續清償嗎?
我們先來看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如何規范這個問題的。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四條規定:“自然人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其未清償的債務,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免除。”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自然人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后,其未清償的債務可以免除。未清償債務被免除后,自然人債務人無需繼續清償未清償債務。
但本次未清償債務的解除并非無條件的,必須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規定依法解除。
那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未清債務減免的條件是什么?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為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審查期間。”
第九十六條規定:“調查期間,債務人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限制行為決定規定的義務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債務人的其他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自然人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后,自然人債務人的未清債務不能立即解除。相反,自然人債務人自宣告破產之日起有三年的審查期。
調查期間,自然人債務人需要繼續履行法院限制行為的決定,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包括向債權人償還債務的義務。
那么,自然人債務人未清償的債務什么時候可以免除呢?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一百條規定:“檢驗期限屆滿,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調查期滿,債務人申請免除未清償債務的,管理人應當調查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債務以及不能免除的債務情況,并征求債權人和管理人的意見。破產管理部門,并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申請和管理人的報告,作出是否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決定,同時作出解除對債務人行為限制的決定。”
由此可見,三年檢驗期滿后,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
如果債務人提出申請,破產管理人需要對自然人債務人進行調查,確定債務人是否存在不可免除的債務以及是否存在不可免除的債務和未清償的不可免除的債務,并與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協商后管理部門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
如果破產管理人的書面報告表明債務人沒有不能清償的債務且未清償的債務也不能清償,則法院將作出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裁定,并將裁定送達破產管理人。債權人和債務人并作出公告。
只有法院上述裁定生效后,自然人債務人未清償的債務才能得到免除。此后,債務人不再需要償還債務,獲得重生。
因此,并不是說法院作出宣告自然人債務人破產的判決后,債務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免除剩余未清債務。
債務人在檢查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行為限制,并利用非豁免收入和財產繼續償還債務,從而證明自己是“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
只有這樣,才能在檢驗期限屆滿后向法院申請免除未清債務,并最終獲得法院批準,免除未清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