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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采用偵查手段查明有關案件的事實。這是公安機關正常行使偵查權。取得的證據將用于指控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以及構成何種犯罪。責任的基礎。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完全處于被動,如果一些公安人員在偵查取證過程中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所獲得的證據就可能是非法證據。關于非法證據,《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這意味著非法證據可以被排除在整個訴訟過程之外。今天《國杰律師說》,我來告訴你,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以暴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被害人證言。應排除威脅和威脅言論;——暴力取證應當無條件排除。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充、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充、更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收集物證、書證的程序問題,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合理說明。如果不可能,證據將被排除。3.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判決的依據。——任何階段發現應排除的非法證據的,應隨時排除,不得進入下一階段。《國杰律師說》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取證時,需要結合犯罪活動和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來落實。不僅要落實事實問題,更要注重程序問題。絕對避免暴力取證,嚴格控制程序缺陷。對非法證據零容忍,才是文明正義的真正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