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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監獄里的服刑人員來說,申請減刑、假釋是他們每天都在思考的事情。雖然服刑人員有權申請減刑、假釋,但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時申請。一般來說,監獄里一年有3次減刑機會,分別是3月、7月和11月。當然,有的地方有四次機會,有的地方每月有一次減刑機會。具體事宜仍以監管單位的安排為準。罪犯申請減刑成功的,監管單位不會通知其家屬。這件事必須由犯人本人告知。家屬經常可以寫信與犯人溝通,因為在監獄里,犯人打電話的次數是有限制的,但收信的次數卻沒有限制。家屬可以通過“一封家信”小程序在線給服刑人員寫信。人員方面,你可以經常溝通,多支持和鼓勵他們,讓他們充滿信息,盡快回家!那么,一次只能減刑一年嗎?并不真地。一般情況下,只減刑一年,但如果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兩年,如果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三年。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滿一年半后才能獲得第一次減刑機會,兩次減刑之間必須間隔兩年。一般來說,能否減刑取決于被害人是否有悔罪表現。但對于有些人來說,即使悔罪態度很好,也可能會被減刑。第一種是被判處死緩的人;第二類是犯七類嚴重罪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分別是故意殺人罪、放置危險物品罪、綁架罪、搶劫罪、放火罪、強奸罪、爆炸罪;第三類是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對于這三種情況的犯罪,法官在量刑時會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施加減刑限制。一旦限制,無論服刑人員在監獄中表現如何,都無法參與減刑。一些受害者可能認為減刑不公平。明明承諾判四年徒刑,但只服了三年。但事實上,減刑并不是對原句的否定,因為減刑有一定的限度,以保持原句的穩定性。減刑的存在,既鼓勵服刑人員努力改造,又維護了監獄的穩定,無形中最大限度地減少了服刑人員的潛在危險。只有懲罰與獎勵相結合,才能更好地改造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