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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2016年8月初,某女士得知一家房產中介有一套商品房住宅出售,價格較低,有一定的炒房空間。但又苦于自己暫時沒有資金,于是找到了自己的兄長某先生共同商量投資買房的事情。二人一拍即合,隨后兄妹兩人便一同看房,最終以100萬元買下房子。兄妹二人共同向房產中介支付了購房定金10萬元。
為了將投資利益最大化,某女士提出,以其丈夫的名義可以享受銀行首套房低息貸款的政策待遇。
某先生同意,并提出二人需訂立內部協議以明確利益。事情商量妥當后,為了促成交易支付剩余的購房款,某先生出資并由某女士將錢交給了中介。
原本以為事情都順理成章進行了,房屋轉讓手續順利辦到某女士丈夫名下,當某先生再次提出要求明確出資情況及確認房屋實際所有人,卻遭到了妹妹的拒絕。
當時房價上漲趨勢較快,時至2019年10月,某女士與其丈夫將房屋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其他人。
【律師分析】本案屬于典型的借名買房的行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
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
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據此,司法實踐中對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買房行為,認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為了遵守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但由于本案當事人某先生與某女士為合伙購買涉訴房屋,購房時基于親屬關系彼此相互信任。
故當初并未簽署任何借名買房以及出資比例的協議,增加了某先生的舉證難度,這是本案的特殊性所在。
由于某先生沒有有效的書面協議作為證據,某先生只能從其他證據方面入手。
比如中介可以作為證人證明當初每次看房,某先生和某女士都一同在場,又如某先生與某女士對話的音像資料中是否存在某女士承認房子是她與某先生一起出資購買。
她丈夫是名義上的產權人的相關證據等等。針對沒有形成書面的合伙購房協議,但有證據證明某先生和某女士之間存在口頭合伙購房協議或共同出資的事實,法院仍可以認定合伙關系成立。
但由于兩人都無法證明各自的出資份額,法院應判定按照雙方各自出資50%的投資比例,出售房屋所獲得的利益也應按照50%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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