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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津南法院格谷法院審理了一宗勞務提供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案件基本事實:
原告李某某是一名在津南區小站鎮免費勞動力市場提供免費勞務的農民工。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到勞動力市場詢問哪些人可以從事工地拉磚工作。原告自告奮勇并稱自己符合資格。雙方約定每日報酬為260元。隨后,原告李某某被案外其他人接走,前往工地提供勞務。由于小車控制開關靈敏,原告剛開始工作就被小車撞到。傷勢是右手中指末端開放性骨折。原告手部受傷時,被告范某某并未在工地目睹事發經過。
案發當天,被告陪同原告前往天津市天津醫院就診,并墊付了當日全部醫療費用。關于后期賠償,被告要求原告找到工地負責人,稱責任應由工地負責人承擔。原告找不到其他對此事負責或回應此事的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范某不承認自己是雇主,稱自己是替王姓老板招聘。涉案建筑工地非其承包,其從未與原告簽訂過勞動合同,也未建立過勞動關系。他只相信自己是出于人道主義原因而預付款。病人要支付醫療費,所以不同意賠償。為此,雙方發生了爭執。
依法判決:
法官劉新亮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勞動關系成立有兩個重要原因:一是被告邀請原告前往,并有口頭約定;二是被告邀請原告前往,并有口頭約定;二是被告邀請原告前往,并有口頭約定。其次,被告支付了預付款。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協議。事故發生在提供勞務當天,沒有支付任何費用。要求員工證明未發生的事實是不公平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最終判令被告范某賠償原告李某。各類損失5092.61元,依法保護勞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因勞務給提供勞務一方造成損害的,雙方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實踐中,進入勞動力市場就業的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務往往是臨時性、不固定的。通常都是口頭協議,勞務費當日或事后結算,發生事故后果嚴重。事發突然,事故發生后難以提供就業協議、繳納勞務費等就業證據,用人單位事后總是趨利避害、推卸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農民工,即使是短期工、臨時工,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盡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注意保存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記錄、工資收據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書面材料。即使事先沒有書面證據,談判過程中也應注意收集音頻、視頻證據。工人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聯系,并能夠在發生勞資糾紛時互相舉證。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勞動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