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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在什么階段逮捕人?
人民檢察院逮捕后的階段是人民法院審理的階段。
1、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偵查、拘留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2、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3、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的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為20天,普通程序為2個月,可以延長1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報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和批準。
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批準逮捕后,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犯罪嫌疑人請求向檢察官當面供述的;
調查活動可能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檢察院批準逮捕是否等于提起公訴?
批準逮捕并不等于提起公訴。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將繼續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直屬中央政府。
重大、復雜案件,地處偏遠、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區的;
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重大、復雜的流動犯罪案件;
重大、復雜案件,犯罪范圍廣、取證困難的。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報請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可能決定再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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