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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配偶贈與他人的錢財可以追回。贈予他人的汽車、房屋不能收回,但購買車輛、房屋的價款可以收回。如果雙方沒有離婚,配偶可以向第三者索取全部財產。主要原因如下:
1.配偶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第《民法典》條禁止性規定,此類婚外同居屬于非法關系;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聯權共有是指不區分份額的所有權。除日常生活需要以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3、配偶因日常生活以外的原因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該捐贈無效;
4、配偶一方以侵犯共同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財產的,法院應予支持。
實例探究
女人和男人是夫妻。2004年11月,男子與第三者開始非婚同居。當月,男子給第三者20萬元現金購買汽車。第三方用這筆錢買了一輛車,并登記在自己的名下。2004年6月,該男子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并向開發商支付了53.05萬元。2005年4月,男子通過變更合同名稱將房屋捐贈給第三人,并將房屋產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第三人以經營公司需要注冊資金為由向該男子索要資金,該男子共向第三人支付元。2005年7月2日,第三人與案外人張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的合同,而案外人張某承認自己實際收到了290萬元的貸款。
女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男子向第三人捐贈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第三人返還304.9萬元、一輛車牌號**的汽車、某小區一套房屋,并要求案外人張某返還290萬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第三人知道他有配偶并以情人身份與她同居,向該男子索要汽車、房產和近305萬元錢。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并非主觀善意之舉。
男方未經女方同意,將夫妻共同擁有的巨額財產捐贈給第三方,侵犯了女方的合法財產權益,贈與無效。
案外第三人張某明知第三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上述財產,卻惡意與第三人串通,以所謂長賬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移到自己名下。定期貸款。他應該把錢還給那個女人。
一審判決:
1、第三方將車、房歸還給女方的,過戶費用由男方承擔;
2、第三方向女方返還元;
3、案外人張某對290萬元返還負連帶責任;
4.駁回該女子的其他主張。
二審法院認為:
男方贈與第三人的贈與,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另行審理。該贈與是男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過戶登記,應視為有效。第三人向該男子索取的資金元應予退還。
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撤銷第一項,即第三人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車房。
再審法院認為,男子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贈與的行為無效。第三人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房屋的價款73.05萬元及請求資金304.9928萬元。與本案無關的張某應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責任。退貨連帶責任。
婚姻律師李曉娟案件分析:
夫妻共同財產是依據法律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如果配偶雙方不選擇其他財產制度,則夫妻共同財產將由共同所有,而不是分享。
根據共同所有權的一般原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共同享有全部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不分割股份。夫妻不得將共同財產分割為個人股份。共有期間無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雙方各有一半的權利處分共同財產。只有當聯名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以分割共有財產并確定各自的份額。因此,夫妻一方任意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當是完全無效,而不是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