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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不一定要出庭。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對不捕或者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為了防止他逃避調查、起訴和審判,命令他提出一名擔保人或支付保證金,并出具一份擔保書,以確保他隨時可用,并且他不會被拘留或暫時解除拘留。由公安機關處理。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
最應該考慮和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是取保候審。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并宣判。
2)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沒有必要提起公訴,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么就會結案,不再有審判環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之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的同意。
2.傳訊時及時到場。取保候審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收到傳票后有義務及時到案。
3.不要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的證詞。
4.不得銷毀、偽造證據或串通。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或者再次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已經繳納保證金的,應當沒收保證金。根據不同情況,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監視居住或者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