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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可以!除非被告提起反訴,而在反訴中,原告又是必須出庭的“被告”。否則,原告如何行使自己的訴權,那是其個人的自由。
一、法律依據:最高法《關于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
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此外,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二、根據上述規定,拘傳的適用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對象必須是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傳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
3、被告拒不到庭須是無正當理由。
此外,拘傳執行前,須告知被拘傳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對其進行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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