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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的借款是債權債務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為了保證債權安全,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債務擔保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等,那么擔保人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呢?
網友咨詢:
擔保人是否需要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答復:
保證人需要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同約定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688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補充道:
擔保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保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擔保人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貸款所在地有住所。
3、擔保人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4、擔保人應有較強的還款能力。
五、機構法人不得擔任擔保人,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轉貸貸款除外。
六、公益性機構和社會團體不得擔任擔保人。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第68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693條
一般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