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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女子因借錢糾紛未處理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女子因借錢糾紛未處理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先說結論,合理!
王Sir也在新聞上認真的看了一下整個案件的發生過程,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經營公司的原因欠下巨額債務。吳女士雖說并不知情,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吳女士名下價值千萬的房產,是否屬于吳女士個人財產能否被執行?
吳女士在10歲時,其父母將房產登記在吳女士名下,那該房產屬于吳女士個人所有還是其父母所有?我們知道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物權所有判定,該房產登記在吳女士名下,屬于吳女士個人財產。法院對吳女士名下房產進行強制執行合理合法。
法律雖然在進步,但吳女士還能怎么辦?
就是為了避免發生像吳女士一樣的問題,我國最高法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在個新的司法解釋最大的改變就是“共債共簽”原則。在這個司法解釋中明確說明了,沒有配偶簽字的借款協議,屬于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是這個司法解釋是自2018年1月17日才實施的,法不溯及既往,吳女士的案件只能按照以前的法律要求進行判定。
我是熱情的王SIR,一名戰斗在基層一線的公安民警!專為普及現實執法知識,讓更多的人學法、懂法,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若想了解更多,請關注我,有疑問可留言,必回應!
檢索相關裁判文書,天眼妹查到了新聞里提到的某汽車服務公司。
這家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從事進口汽車的銷售和維修業務,注冊資本500萬。
據新聞報道,吳某和冷某于2013年結婚。
2016年的時候,負債公司的股東變成劉某和冷某(即吳某前夫)兩個人,兩人各持股50%。
2016年當年,吳女士自己還成立了一家二手汽車經營公司。
從2017年開始,冷某的公司就開始頻繁陷入到各種被執行案件中,涉及多起借款合同糾紛:
也是在這一年,吳某和冷某離了婚。
其實,除了新聞里提到的債權人黃某的3000多萬的欠款,天眼妹發現,冷某的公司至今還有3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其全部顯示為“全部未履行”;以及今年又新增了兩條被執行信息,執行標的累計有4000余萬元。
前夫經營公司欠下債務,因無力還款,債主黃某某將冷某某及妻子吳女士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息3024萬元。2017年10月,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吳女士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和丈夫冷某某等人共同償還這筆債務。
其實這個是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要特別注意這個裁判時間,這是2017年10月份的判決。那時候民間借貸的裁判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來處理。內容是“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那時候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婚姻期間產生的債務,我們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律要求配偶承擔還款責任。這個司法解釋條文不管債務產生原因,不管借款用途等等,籠統的責任承擔顯然不合理。該條文一直也被大家所詬病。我們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是2018年1月17日才實施。這個新的司法解釋改變了我們以往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思路和結果。這個司法解釋強調了一個“共債共簽”的原則。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其實也就是為了解決問題所述的情況,為了維護光廣大婦女權益。這也算是我們婦女維權的一個結果。
雖然按照現在的司法解釋規定,這個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我們法律有一個原則,那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之前已經判決生效的案件,那還是按原來的處理。所以我們法院在針對以新的司法解釋為由申請再審是極其的慎重,只有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背負巨額債務的案件等會再審改判,否則原則上不會以此為由再審并改判。畢竟,一旦這個改判,那以往所有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就得全部推倒。
吳女士已經申請過再審,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吳女士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攀枝花市檢察院作出不支持吳女士提出的監督申請決定。維權向來很難,吳女士也表示不會放棄,仍然會繼續申訴維權。
出于情分,公司可以出面協調,但是不需要承擔責任
曾經在一家公司,有一個文員以前是干服務行業的,長相方面,可以說是最大的核心競爭力,也因此得到了很多單身男性的青睞,去年年底,她說不想做了,瞬間公司炸開了一鍋粥
原因這個文員,錢都花在了整容上,工資根本不夠花,就專門向單身男性借錢,有借3000的、有借5000的,剛開始男性都以為就自己借了,后來才知道,她欠很多人的錢,一時間還不了,很多人就找到了公司,讓直接扣她工資
公司沒同意,于是因為這個事情,還專門詢問了法律援助
工資屬于個人勞動所得,公司在未經本人允許,無權直接調配
公司,是勞動者的個人財產,作為公司方,是無權直接對員工的工資,進行調配的,所以,關于員工之間的借貸問題,公司在沒有參與的情況下,是無權調配的,除非有本人的書面授權,否則只能發給員工本人
所以說,正常情況下,員工之間借貸不還,公司沒有責任,但是如果在借貸的過程中,公司的起了擔保作用,并且簽字, 那么是有責任的
員工之間借貸糾紛,公司有義務協調
任何公司,員工的穩定,就是公司的穩定,員工團隊之中,出現有借錢不還的人,勢必會影響團隊的和諧,說明在人事招聘環節,還是有一定責任的,識人不明,作為公司,從員工之間的關系考慮,可以出面協調,但是是否成功,完全取決于當事人
綜上,員工借錢,常規情況下,公司不用承擔什么責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女子因借錢糾紛未處理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女子因借錢糾紛未處理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