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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出現了“病例太多和病例太少”的現象。那次民事司法改革由試行轉為突破,并以證據制度改革告終,未能從訴訟制度內部解決問題,以失敗告終。第二項改革始于注冊制,終于員額制。
人多案少的情況更為突出。從本次修改的內容來看,仍然是試圖通過減損程序從內部解決“案多人少”的問題,只會讓人民群眾在司法審判中感受不到公平正義。過去的教訓證明,訴訟制度的內部改革無法解決外部司法政策問題。
我完全理解法院的做法,因為法院本身無法真正解決“案多人少”的問題,所以只能“速裁速審”,讓法官飛,但問題是法官已經飛了。如果我們快速而簡單地再次嘗試,質量如何保證?
青浦區刑辯律師建議,《民事訴訟法》應從訴訟外解決,而不是修改;
建議1:
一是將投訴管理源頭納入綜合治理;
二是反思“員額制”,讓法院現有的“局外成員”到一線辦案。
三是善待法院之外的其他糾紛組織,讓司法成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建議2:
考慮對民事案件監督員進行重大調整:
首先,商業糾紛提交仲裁。大力發展民間仲裁機構。
第二,一般民事糾紛應由人民調解(包括行業調解)處理,從投訴源頭解決。
第三,提交法院處理的有四類案件:
1.重大、困難、復雜、敏感;
2.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3.可能與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相抵觸;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法官審判違法的。
建議3:
1.重新思考注冊備案,回歸備案審查制度,適當提高受理門檻。訴訟是最終的解決方案,但絕不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2.實行一審、終審、再審,讓各級法院都能辦理大案要案,徹底解決高一級法院不辦案的問題。四級法院審理本轄區案件:基層法院只審理當事人在本轄區的案件,中級法院只審理當事人在本轄區的案件,以此類推。
最高法院跨省(區)審理當事人的案件,讓廟堂之上的最高法院知道基層人民的疾苦。
3.大幅提高訴訟費收費標準。少數人動用司法資源,讓國家買單,這是不公平的。隨著訴訟成本的增加,相當數量的案件自然會流向各種調解機構。上海市青浦區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