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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作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分析得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的工資為“應得工資”。“應付工資”和“應付工資”這兩個概念可以理解為具有相同的含義。“應得工資”是從勞動者領取工資的角度表述的,“應得工資”是從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角度表述的。“應當支付”對應于“實際支付”,“應得”對應于“實際收到”。工人的月薪和實得工資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各種扣除和費用。因此,在實踐中,“到期工資”也稱為稅前工資,“實際工資”也稱為稅后工資。
應得工資是指扣除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各項扣除之前的全部應發工資總額。實得工資是指實際收到的工資,即扣除所得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后的工資。
由于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稅金等扣除項目均屬于個人勞動收入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僅承擔代扣代繳義務。稅務機關負責繳納職工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扣除的部分,實際上就是雇員的工資。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時,應以稅前未扣除社會保險等費用的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實踐中也存在一些按照實際工資計算經濟補償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一般有以下原因:1、勞資雙方對勞動報酬沒有達成一致,難以確定具體應支付的工資數額;2.勞工記者本人僅聲稱工資應以實際工資為準;3、裁判為了省事,按照實際工資來計算,方便一些;4、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沒有注意“應當支付”與“實際支付”的區別。
關于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的工資問題的實務案例:
山東高院魯民申7829號:經審查,本院認為,首先,原判決在計算殷龍龍的賠償數額時,依據的是魯03民終1770號民事判決書。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尹龍龍2020年1月至8月平均月工資為計算依據。月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但原審的計算依據是2020年7月、8月的工資為實際工資。尹龍龍據此計算的平均月工資不恰當,本案應重審。
湖南高級人民法院湘民再10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收入……”根據上述規定,計算經濟補償時,應以職工的稅前“應得工資”,未扣除社會保障等費用作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金及其他扣除,均屬于個人勞動收入。用人單位只承擔代扣代繳的義務,扣除的部分實際上仍然是員工的工資。因此,這部分金額應該計入工資收入。原二審判決此項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黑龍江高院黑民再465號:關于劉振全主張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應得勞動者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貨幣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收入。”因此,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應以應得職工工資為基礎計算,以職工應得的稅金、社保等費用前的全部工資作為計算依據。劉振全主張將獎金、汽車補貼等也納入計算工資標準的依據,一審法院僅根據劉振全實際工資數額計算經濟補償金,不當。再審時,應在查明劉振全應得的工資數額后確定經濟補償數額。
遼03民終4589號:本院認為,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應得職工工資計算。醫院與被申請人陳寶勇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資為2500元/月,計算經濟補償金額不合適。上訴人鞍山市經濟開發區寧遠鎮衛生院辯稱,經濟補償數額應當按照實際工資計算。上訴人鞍山經濟開發區寧遠鎮衛生院的上訴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粵15民中306號:關于嚴正月平均工資如何確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貨幣收入等獎金、津貼、補貼……”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應發工資計算。一審法院以嚴正每月實際工資扣除社保、稅收、公積金等費用后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月平均工資,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糾正。
川07閩中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標準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條件下十二個月應得的工資,即社會保險費和稅款不被扣除。扣除費用等費用前的當月工資總額。因此,一審法院確定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經濟補償應按實際工資計算,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會采納他的意見。
(2014)寧民終字5356號:關于經濟補償金計算依據。……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屬于職工工資的一部分。中泰高新公司主張,以職工扣除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后的實際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沒有法律依據,上訴請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