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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糾紛打官司怎么處理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勞動糾紛打官司怎么處理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按規定,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的,去法院要起訴用人單位,是不能以仲裁委為被告的。這一點,主要是提醒那些不服仲裁委決定的勞動者,因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是以勞動爭議的雙方,也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訴訟當事人。要是對仲裁委有意見的,是需要去提起行政訴訟的。
另外,在去法院起訴的時候,可能要花費的時間會比仲裁的長。法院起訴的時候,需要花費的時間主要安排如下:
1、六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案件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就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2、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要還需要延長的,就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三個月。如果是簡易程序的案件,就需要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所以,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有具體審限的規定,不過也存在例外情況可以延長的規定。案子如果屬于民事一審案件,普通程序審理的話,可能最長需要1年審理完畢(這是包括存在延長情況)。
要是對訴訟結果還是不服,去上訴了的話,需要記住下面的時間規定: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一)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本法的勞動爭議的范圍:(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的范圍:(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是指,除了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以外的其他的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二)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的處理模式對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采用“一調一裁兩審,仲裁前置”的模式。(三)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后,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的法律后果表現在兩個方面:(1)裁決書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2)裁決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胡開盛律師專業致力于從事勞資糾紛法律研究和勞動人事制度風險防控法律研究及實務操作,專注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解決及制定、修改、完善員工手冊、競業禁止、保密協議等人事管理制度,擔任勞動法專項法律顧問等。執業多年來已經成功辦理勞動案件件數百起,積累了豐富的勞動案件的辦案經驗與技巧,并總結出了有效的辦案方法與辦案模式。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糾紛打官司怎么處理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糾紛打官司怎么處理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