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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當我們遇到侵犯自己權益的事情時,我們都會去派出所報案。有的案件可以立案,有的案件不能立案。那么去派出所立案會有什么后果呢?立案的條件是什么?崇義縣律師通過您的提問帶來了以下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到派出所報案有什么后果?
構成犯罪的,將承擔刑事責任并有犯罪記錄。
訴訟活動是指司法機關審查刑事案件或者民事糾紛,決定將其列為訴訟案件偵查或者審判的活動。一般包括刑事立案、行政訴訟立案和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2、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也不能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駁回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
經赦免而免除處罰的人。
對于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訴的犯罪,不起訴或者撤訴。
被告人已死亡。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對控告、檢舉、自首材料進行審查。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事項,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控告人和舉報人;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事項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一般案件立案后,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原告并說明理由。
立案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是指客觀存在的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1、立案偵查,必須是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提起訴訟。如果不屬于犯罪行為,則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考慮構成犯罪,不應當立案。
由于立案是偵查犯罪的開始,這里所說的犯罪事實的存在僅指發現某種危害社會、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至于整個犯罪過程、犯罪的具體情況、犯罪人是誰等,立案時并不需要全部了解。這些問題應當在立案后通過調查或者審判活動予以解決。
2.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包括已經實施的犯罪、正在實施的犯罪以及準備犯罪的情況。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是指對犯罪分子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存在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以及發生犯罪行為,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才是必要的、應當立案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雖已發生犯罪,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某人因大赦令而免于處罰;經投訴已依法處理犯罪,但不投訴或者撤回投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到派出所立案構成犯罪,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還會有犯罪記錄,無法消除。立案的條件是必須有犯罪事實,第二個條件是必須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以上是相關回答。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