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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2011年2月底,王某(以下簡稱甲方)與趙某(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某學校周邊建設的七間臨時飼養室出租給乙方使用。租金為每年元,租賃期限為四年(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天)。合同簽訂后,甲方于2011年3月1日向乙方收取租金1萬元后,將房屋移交給乙方使用。乙方安裝電腦、穩壓器、網線、桌椅等房子里有相關設施,并開始經營網吧。2011年10月30日,甲方以“本合同項下租賃的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也未獲批準施工”為由,要求乙方返還房屋。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當事人無效。”經甲方同意,切斷電源,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作業。乙方于2012年6月搬走了網吧相關設備,但仍繼續占用該房屋。2013年10月,乙方將甲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營損失等各類損失共計20萬余元。庭審中,甲方主張因涉案房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應認定合同無效。如果乙方遭受損失,只能以合同過錯為由索賠,而不能以商業損失為由索賠。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職權調取了以下證據:甲方所在地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臨時養殖用房建設申請書;市執法局有關負責人的證言;甲方村委會主任作證。上述證據證實,涉案房屋確實為臨時飼養房,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臨時飼養房5間,甲方實際建造7間。甲、乙雙方對法院依職權取得的證據無異議。法院最終判決甲、乙雙方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甲方應賠償因停電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80%,共計5萬余元;駁回了乙方的其他主張。【分歧意見】關于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以及甲方停電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由甲方承擔的問題,存在以下兩種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租賃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甲方建設房屋已獲得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的批準。村委會、街道辦事處聯合向執法部門申請,執法部門至今未下達違法建筑處罰通知書。涉案房屋應視為合法建造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相當于其違約造成的損失。”甲方停電構成違約并應承擔乙方直接經濟損失和正常經營預期損失合計20萬元以上。雖然本案情況比較特殊,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雖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但并不能以此為依據證明被告已獲得建設部門的許可建造房屋。被告未取得房屋建造許可,其出租房屋應屬無效。因甲方停電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過錯認定,并確定甲、乙雙方各自的責任,僅賠償原告的直接損失。【解說】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一是從合同效力角度。甲、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規定。
甲、乙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本院收集的材料表明,甲方建造的涉案房屋為臨時養殖用房,即城市臨時建筑。該房屋只得到了所在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的同意,而沒有得到市政府的同意。建設部門已給予許可,市執法部門尚未下達違法建設處罰通知書。不能推斷被告已取得建房許可,且被告所在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的申請表為建設臨時養殖用房5間,被告出租的房屋有7間原告。被告既沒有按照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約定的內容建造房屋,也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出租人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施工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因此,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應認定無效。其次,看看合同無效的原因。甲、乙雙方均有過錯。甲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乙方未盡到注意義務。根據《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甲方明知涉案房屋性質及租賃合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甲方能夠告知乙方,但未能如實告知乙方相關情況。簽訂合同時涉案房屋。此舉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根據合同承擔責任。無效責任。另一方面,房產管理部門已向社會公開房產查詢信息。雙方簽訂合同時,即使甲方未如實告知涉案房屋的相關情況,乙方仍有能力和條件自行詢問清楚。因此,乙方應以未盡注意義務為限,承擔合同無效責任。第三,從權利救濟的角度來看。本案中,甲方先行欺騙,后采取斷電等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但由于租賃合同無效且自始無效,乙方不能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依據第《合同法》號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賠償其損失,但可以依法要求甲方承擔合同過錯責任。根據《合同法》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惡意談判以簽訂合同為借口;(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案中,甲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合同約定義務,最終導致合同失敗,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包過失責任是指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包括經營損失。綜上,甲方應對甲方給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乙方在簽訂合同時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應減輕甲方的責任。(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