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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曾經對《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下稱《司解4》)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竟然歷經7個月才發布正式稿,可見背后的利益之爭驚心動魄。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4、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主觀:勞動仲裁的裁決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同樣具 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不按裁決書執行的話,可以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對勞動仲裁的裁決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天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勞動爭議仲裁具有拘束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做出后,做出該裁決的仲裁庭原則上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該裁決,以維持該裁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二)勞動爭議仲裁對當事人的效力。
法律主觀: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提起上訴的,裁決結果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 仲裁法 相關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因此,如果沒有通過勞動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發生勞動糾紛之后,不能直接起訴到法院,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的程序。有哪些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按照《 勞動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