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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網絡主播小馬(化名)根據與南通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協議,盡力堅持每天直播時間不少于5小時,有效直播不少于25場。每月天數,也可半年。一段時間以來,包括公司發放的獎金在內,他總共賺了5萬多元。不料,他卻被公司指控未按期完成有效直播時間,且多次違規,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違約金10萬元、律師費4500元。5月3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民事終審判決。本案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應當履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前置仲裁程序。否則,不予受理,駁回南通某網絡科技公司提起的訴訟。
線上直播近半年,主播被簽約公司起訴索賠10萬元。
小馬是一位網絡女主播。2021年11月,她與南通一家網絡科技公司簽署合作協議,該公司將作為小馬獨家獨家合作公司。
根據協議,小馬每天晚上7點到12點需要到公司進行直播活動。實行簽到制度。每日有效直播時間不少于5小時,每月有效直播天數不少于25天。公司針對小企業,對遲到、早退、缺勤、請假等事項制定了考勤管理制度,對直播任務的完成情況制定了考核獎懲制度。
關于網絡直播收入的分配,網絡公司將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在直播平臺后臺錄入分配比例。同時還約定,如果小馬違約,比如沒有達到約定的直播時長,公司必須賠償公司十年的收入。計算方法為合作期間網絡公司上一年度營業額10;雙方合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合作期間月均營業額1210計算。同時,網絡公司對小馬制作的音視頻享有著作權等權利居住。此外,雙方還就首月保證收入、季度補助金等條款達成一致。
幾個月后,該網絡公司以小馬未能達到約定的有效直播時長,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馬支付違約金10萬元及律師費。4500元。小馬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然稱為合作協議,但雙方實際上構成了新的勞動合同關系。公司首先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作為員工,不應該支付違約金。
一審還查明,在協議執行近六個月的時間里,互聯網公司以季度撫養費的形式向小馬支付了兩筆款項,一筆為6000元,另一筆為7080元。在網絡平臺直播期間,小馬個人從觀眾打賞中賺取了4萬多元傭金。訴訟過程中,雙方確認所有直播費用均已結清。小馬承認,自己已經幾個月無法滿足協議規定的直播時間,并承認如果按照合作期間月均流水標準計算違約金1210,遠高于互聯網公司主張的10萬元。為了證明其實際損失,該互聯網公司提供了電費發票、租賃協議等證據。但租賃協議的承租人并非該公司,小馬對此并不認可。
法院二審裁定:駁回公司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馬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真實有效,小馬公司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互聯網公司索賠的10萬元違約金雖然符合合同約定,但顯然過高。其提供的損失證據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考慮到小馬公司違約及雙方協議履行時間等因素,判決小馬公司需支付違約金6萬元,酌情支付費用4500元。
小馬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現場走訪,組織多次庭審、約談,梳理案件事實。結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認為應當考慮身份關系的性質、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事項的屬性等。從這個角度審視雙方的法律關系。
首先,從身份關系的性質來看,小馬每天都要在固定時間去公司固定地點從事直播活動。每天和每月的直播時長必須滿足公司的要求,并且需要接受公司的考勤考核管理。對于直播活動缺乏自主決策權,超出了平等主體合作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關系符合勞動關系中個人從屬的基本特征。
其次,從收入分配方式來看,小馬與直播平臺公司不存在直接合作關系。由于公司與直播平臺之間的費用結算方式,小馬每次直播結束后都可以從直播平臺賬戶中提取現金。根據協議,表面上看,小馬單次直播的收入并不是公司直接分配的,但實際上,他仍然作為公司主播并根據公司的安排獲得收入。結合雙方就第一個月保證收入的約定以及公司已向小馬支付了兩筆“季度撫養費”的事實,可以證明小馬的收入屬于勞動性質。報酬,雙方關系符合勞動關系中經濟從屬的基本特征。
最后,從協議性質來看,個人互聯網直播服務是公司的主營業務之一。公司圍繞這項業務設有運營崗位、人事崗位以及包括小馬在內的多名網絡主播。主播直播的收入是公司的一個重要盈利渠道,小馬的直播工作是公司生產組織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小馬的直播業務與公司的生產和收入密切相關。直播工作成果是公司的重要資產。雙方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組織從屬性的基本特征。
基于以上三方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應當履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前置仲裁程序。否則,不予受理,公司訴訟最終被裁定駁回。
通訊員李曉青顧琳現代快報+記者顏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