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勞動者受雇于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自然人,且該自然人是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承包人和承包人,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即使其本人和被承包人發包人具有發包人資格,與其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這并不影響承包人與具有發包人資格的承包人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要求。
一、案例簡介
藍天公司承包錦繡家園房產裝修工程后,將木工部分分包給了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小蔡,而小張是小蔡雇傭的工人。2018年1月24日,小張在工作中不慎受傷。隨后,小張未申報工傷,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藍天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仲裁裁決確認小張與藍天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隨后,小張拿著仲裁裁決確認自己受雇于小蔡,但與藍天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21年2月7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小張所受傷害屬于工傷,并確定藍天公司承擔小張受傷的工傷保險責任。2021年3月22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為十級。現要求承包商藍天公司、承包商小彩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次日,仲裁委員會以小張訴請的被申請人小蔡為自然人,與藍天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決定不予受理。隨后,小張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庭審理
根據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具有用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管理權發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用人單位、單位招用的勞動者或者自然人受傷。發生意外傷害,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采用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人作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辦理工傷保險。鑒定決定。
法院認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工傷保險責任認定書》號認定藍天公司應承擔小張的工傷保險責任。小蔡作為工程分包商,也是小張的實際用人單位,應對小張承擔工傷保險連帶責任。
3.律師聲明
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承包人非法招用勞動者,其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屬于無效勞動合同。對于該無效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實際提供了服務,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動法、條例的規定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各種賠償責任,如支付工資、工傷補償等。相關工傷保險、社會保險待遇補償等
同時,對于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于原具有勞動資格的建筑公司、礦山公司也有過錯,應與承包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工人起訴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要求與建筑公司、礦業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主張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各種賠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要求承包商、建筑企業、礦山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