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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主要以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為輔。本文討論屬地管轄權的原則和例外情況。一、我國刑法屬地管轄規定我國刑法《刑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實施的犯罪,適用本法,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船舶上犯罪的,在航空器上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行為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即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犯罪。”“管轄權”,在形式邏輯上被稱為我國刑法中屬地管轄權的內涵,其相應的外延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然領域:領土、領海、領空以內;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飛機上;3.犯罪行為的直接過程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管轄4、我國法律對我國領土特定部分有特別規定的,不適用我國刑法。其中:第一項中的領土土地,是指國界以內的土地及其底土。國家的;領海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的內容;空域是指主權國家領海和領海垂直空間100公里以內的空間。不包括外太空。第二項本身不會有爭議,但其適用將涉及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因為適用本條的船舶或飛機必須在中國境外,可能在外國境內,也可能在公海。第三項所稱犯罪行為的直接過程,是指刑法上認為與犯罪行為直接相關的過程。例如,如果在日本發生犯罪行為,以中國的銀行轉賬為支付方式,而持卡人不在中國,中國不可能僅憑該國的資金流向情況就該刑事案件取得管轄權。須在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內結算的境外交易。Quan——客觀上也出現過類似的誤解,以后有機會我會介紹一下。第四項是本文分析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管轄限制是否成立的重點。二、我國刑法屬地管轄規定的例外情況分析一、關于香港、澳門的刑事管轄,香港、澳門是我國境內和境外被中國法律確認為我管轄的地區。暫不適用國家刑法。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第一條、第八條中明確規定。國界是指一國行使全部國界主權的國家空間,包括領土、領海、空域。與我國刑法中的領土是同一概念。關稅區是“關稅區”的簡稱,又稱“關境”,是實施統一海關法律的領土范圍。有些人常常將中國海關監管下的境內外關稅區與中國境內、境外混淆。最典型的就是將機場、車站、碼頭等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海關監管通道所標注的“關境”的“境內”與“境外”混為“境內”以及我國國境的“海外”。將我國的“海關邊界”與我國行使一切國家邊界主權的國家空間等同起來,從而將中國境內的香港、澳門地區和海關邊界以外的地區混為中國領土之外。二、關于駐華使領館的刑事管轄權,一些人往往將外國駐華使領館地區視為外國在華的“虛擬領土”,認為我國對刑事案件沒有刑事管轄權發生在外國駐華領事館。正確的。
對此,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我國公安機關對外國駐華使館發生的治安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的答復討論清楚,可以觸類旁通。首先,管轄外國駐華領館內發生的安全案件。其次,應根據相關國際條約和中國法律行使管轄權,區分行為人是否享有領事特權和豁免。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國駐華領事館服務人員如果是中國公民,除沒有義務就履行職責所涉及的事項作證外,不享有其他領事特權和豁免。他們的職責。最后,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的相關規定,未經領館同意,公安機關不得進入領館館舍。公安機關依法需要采取傳喚領館中方人員等措施的,應當酌情通知領館。綜上,可以得出結論:1.中國駐我國使領館發生的刑事案件,適用中國刑法,不屬于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的例外情況;2、刑事偵查活動受到有關法律的限制;3.對行為人的懲罰根據行為人是否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強制措施和處罰的解決方案有所不同。三、關于臺灣的刑事管轄,臺灣是中國境內的例外,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尚未適用中國刑法。這是中國內戰的遺產,也是整篇文章的一個例外。這種例外是指國際法中否認實際控制該地區的組織的合法性但承認該組織對該地區的實際控制的情況。這是由于缺乏實際控制權而導致的例外情況,而不是法律的特別規定。因此,經協商,2009年4月26日,雙方民間組織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在南京簽署了第《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號協議,商討兩岸共同作戰事宜。犯罪和司法互助以及雙方商務主管部門之間的聯系。協議。相比之下,我國目前已經對境內釣魚島地區建立了有效控制,從而實現了刑事管轄。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寬度中國距離12海里。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周邊島嶼、與大陸及其沿海相隔的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公海上的島嶼。南沙群島等屬于中國的島嶼。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大陸基點與海岸外緣島嶼的連線為基準。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是中國的領海。基線以內的海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是中國內海。基線內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姑列島、五岳島、大小金門群島。大擔島、二擔島、洞頂島都是中國的內陸水域。一切外國飛機和軍艦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許可,不得進入中國領海和領海。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前款、項規定的原則也適用于臺灣及其周邊島嶼、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臺灣和澎湖地區仍被美國武力占領。這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和主權的非法行為。
臺灣、澎湖等地尚未收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在適當的時候采取一切適當的方法收回這些地區。這是中國內政,不容任何外國干涉。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八條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法例和習慣法,予以保留,除非與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八條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除非與本法相抵觸或者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的除外,他們應被保留。4、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我國公安機關對外國駐華使館發生的治安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的批復山東省公安廳保衛部:貴部《關于外國駐華領事館內發生治安案件我國公安機關是否有管轄權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現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我國公安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管轄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但由于外國駐我國領事館地位特殊,其內發生的治安案件不受管轄。公安機關根據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法律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行使管轄權。違反治安行為的行為人享有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公安機關進行必要的調查后,應當通過外交途徑會同外交部報請公安部解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享有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法律的規定予以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國駐華領事館服務人員如果是中國公民,除對履行職務所涉事項不負作證義務外,不享受其他領事服務特權和豁免權。因此,當外國駐華領館中方服務人員在領館內傷害中國公民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相關規定,未經領館同意,公安機關不得進入領館執行公務。公安機關依法需要對領館中方人員采取傳喚等措施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通知領事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