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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賄的,逮捕后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于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適宜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下列案件,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中央直屬:
(一)重大、復雜案件,地處偏遠、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區的;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動犯罪案件;
(四)重大、復雜案件,犯罪范圍廣、取證困難的。
第一百五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期限屆滿,偵查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年直屬中央政府。幾個月。
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2、2018年受賄犯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的量刑問題基本相同。對行為人的處罰,根據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具體確定。
(一)金額在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予以處罰:立案的,處以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
3、為他人謀求職位晉升或調整。
(二)金額在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涉嫌有上述三項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或沒收財產。
絕大多數賄賂案件都是虛假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受賄案件時,往往會通過揭露外籍員工的違法違紀行為,拔出胡蘿卜、挖出泥土。而且,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案件,本來是由檢察院直接監察的,檢察院逮捕后的偵查期限可能會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