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生活中,在一些隔音效果較差的住宅樓里,聽到鄰居的說話聲是很常見的。如果半夜你仍然能聽到其他人在你家周圍走動,那就是一件壞事了。此時你會選擇做什么?我們應該報警還是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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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一種特殊情況:
王老太太和他的老伴都八十多歲了。王女士最近因心臟病住院,回家后身體狀況還比較虛弱。丈夫一直在照顧王女士,生怕她出什么差錯。
一天,半夜12點左右,王女士突然被一陣聲音驚醒。她嚇得心一緊,趕緊下床吃藥。兩名老人隨后撥打110求助,但警方并未出警。一天后,王女士在家中去世。家屬認為,由于樓上噪音較大,派出所沒有派出警力處理,才導致了悲劇的發生。王女士的家人隨后將當地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喪葬費、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80萬多元。
法院認為,根據第《110接警處工作規則》條規定,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自然災害和治安災害;其他涉及違法犯罪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報警。
第二十九條110報警服務臺接受救助的范圍是:溺水、墜落、自殺等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老人、兒童、弱智人、精神病人等走失,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需要協助搜尋的;公眾遇到危險、孤立無援,需要立即救助的;
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的危險情況,威脅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及早應急處理的;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緊急事項。
本案中,王女士因噪音要求報警的,不屬于上述范圍。因此,認定公安局不存在失職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因此,認定公安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總結:由此可知,樓上舉報噪音并不違法,但公安機關并沒有派警察到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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