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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左右,岳父給別人的借條擔保,并作為擔保人簽字。現在債務人還不起錢,債權人把我岳父和債務人一起告上法庭。聽說債務人應該無法履行才可以一起起訴擔保人。現在怎么能一起起訴呢?
——成都楊老師
瑞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效的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發生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非另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具體到楊老師案中,雖然其岳父在欠條中并未約定擔保形式,但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該是一般性擔保。但由于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應當適用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什么是一般保修責任以及什么是連帶保修責任?
簡單地說,一般擔保的保證人僅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承擔代表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在保證范圍內向債務人請求賠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總結: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享有優先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首先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只有在強制執行后保證人無法清償的情況下,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優先抗辯權。當擔保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時,擔保期限的規定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