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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合同號:
市、縣鎮、村
簽署日期: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自愿、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對象、形式、期限及交付標準:
甲方以流轉的形式享有其所在土地總畝的承包經營權。自年、月、日起,轉讓給乙方使用。
以上陸運標準:
第二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按時收取轉移支付的權利;
2、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您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補償:
3、不干擾、擾亂乙方的生產經營。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獨立生產經營的土地使用權和產品處置收益權;
2、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或者用于非農業建設;
3、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環保方面,排放應符合國家標準;
5、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所建造的農作物和建筑物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條流通價格及支付方式:
經雙方協商,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現金支付:
1、首年流通價格為人民幣,此后增加方式及比例為。
2、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向甲方繳納人民幣人民幣作為合同保證金,該保證金從上一年度成交價中扣除。
3、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次日內向甲方支付當年一次性轉讓價款。此后,乙方應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轉讓價款。
以折扣形式支付實物:
1、協議轉讓價格為每畝每年一斤稻,增加方式及比例如下。
2、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向甲方繳納人民幣人民幣作為合同保證金,該保證金從上一年度成交價中扣除。
3、每年兩次結算付款。大米市場價格在當年的第一天和最后一天折算成現金。付款日期是每年的第一天和最后一天。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本合同的效力不因甲、乙方法定代表人變更而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合并而變更或終止。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土地嚴重受損而無法履行合同的除外。
(2)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協議變更本合同內容。
合同期滿后,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應清理承包土地上的所有地面設施,平整土地并移交給甲方。如果甲方提出保留地面設施,則該地面設施應歸甲方所有。如果乙方需要繼續經營,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但需與甲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土地出讓期限超過國家規定的家庭承包期限的,超過的時間無效。
合同期內,土地被國家或農業基礎設施占用、征用的,本合同自動終止,并按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分配補償費。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讓金。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應繳金額%的滯納金。合同逾期超過1個月的,視為乙方單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合同保證金。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歸甲方所有。
乙方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壞的,經有關部門確認后,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沒收合同保證金。國家部門。乙方還應承擔恢復土地功能的責任。不能完全恢復土地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將土地交付乙方。土地逾期一天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當年成交價格%的滯納金。合同逾期超過一個月的,視為甲方單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繳納的合同保證金。給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擅自干擾、破壞乙方生產經營,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乙方已繳納的合同保證金雙倍返還,給乙方造成實際后果,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合同糾紛的解決:
若發生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農業、工商等行政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采取以下解決方法: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七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協商,可在補充欄中對合同內容進行完善,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自年、月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方、發包方、鑒定機構或城鎮土地流轉指導中心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簽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補充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