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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張達和小王相戀十年,同居八年。由于兩人都是反對婚姻的人士,因此并未登記結婚。周末兩人出去玩,張達過馬路時遭遇車禍身亡。張達去世后,張達的弟弟張曉將小王趕出了張達和小王共同居住的房子。張曉認為,他和弟弟張達的父母都已去世,沒有其他親人。他是張達的唯一繼承人;但小王認為她是張達的妻子,可以繼承張達的房子,張曉沒有權利把他趕出去。那么小王有繼承權嗎?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但合法配偶是指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并依法登記結婚的配偶。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號文件頒布實施后,司法實踐中不再承認同居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本案中小王與張達雖已作為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享有配偶身份權利。其作為配偶的繼承權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然而,無法作為配偶主張繼承權并不意味著您不能分享死者的遺產。《民法典》第1131條:“適當的遺產可以分配給繼承人以外依賴被繼承人贍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贍養較多的人。”該法對法定繼承作出了一定的補充,使得法定繼承人以外與被繼承人有監護關系、生活關系的人可以據此獲得繼承人的繼承權,這也給法律增添了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