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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綠發杏壇
裁判分
《行政復議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行政賠償事項獨立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在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時,應當一并辦理行政賠償事項。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決
(2020)最高法院申請第52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云,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月秋,北京市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明山,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張云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包河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案件。其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終終31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申請。再審。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張云申請再審,稱合肥包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包河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關于張云申請書的回復》號文件侵犯了張云的合法權益。庭審中,張云提交證據證明,工業區前期被拆遷的6個村莊按照“拆遷多少房屋面積補償多少安置面積”的政策和標準進行了補償。這也是包河開發區管委會的說法。涉案房屋2005年拆遷時的拆遷安置意見。二審判決認定包河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關于張云申請書的回復》號為涉案房屋拆遷時的原安置意見,這是一種主觀推測,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支持張云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負責賠償的機關提出請求,也可以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一并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不得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賠償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同時作出決定,依法對被申請人進行賠償。”《行政復議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行政賠償事項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據此,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在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辦理行政賠償事項。本案中,張云以違法征收且未得到補償安置為由,請求包河開發區管委會將其房屋恢復原狀。該請求實質上是行政賠償請求。包河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決定,要求張云盡快辦理拆遷安置手續。張云對答復不滿意,但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未就其房屋征收、拆除的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包河區政府駁回了張云的行政復議申請,結果并無不當。
綜上,張云的再審申請不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張云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審判長聶振華
袁小雷法官
李曉梅法官
2020年6月29日
法官助理朱瑞強
王玉利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