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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股權轉讓糾紛申訴再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股權轉讓糾紛申訴再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能重新訴訟追加股東。
因為在民間借貸案件執行六年后終本,意味著案件已經無法再進行上訴或申訴,也就是說不能重新起訴,更不能追加股東。
此外,在訴訟過程中如果該股東未被列為被告或關鍵證人,也就不可能在案件執行終結后再追加其責任。
對于借貸糾紛的解決,建議盡可能通過合法手段處理,如簽訂正式協議并留有足夠憑證,避免以私下口頭約定方式進行借貸。
同時,如有遇到民間借貸案件,建議及時向法院起訴并依法進行處理,避免案件超過時效導致無法再次起訴,最終導致債權人權益受損。
可以重新訴訟追加股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債務負有的債務限于其認繳出資額。
如果該民間借貸案件的股東未認繳全部出資額,那么可以重新訴訟追加股東。
民間借貸案件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如果已執行6年已終本,說明當事人在規定時效內進行了訴訟并獲得了執行。
重新訴訟追加股東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和程序,建議當事人咨詢專業律師并進行具體操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股權轉讓糾紛申訴再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股權轉讓糾紛申訴再審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