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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醫療糾紛法人發言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醫療糾紛法人發言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做醫療機構的法人有不利的后果就是要承擔法律刑事責任,承擔著一切醫療事故的一切法律責任,因為是人命關天的大事,還要承擔著衛生法律法規的責任,承擔著發放工資給職工的責任,醫療事故差錯的責任,總之,醫療機構法人要承擔著一切有關于醫院的一切責任。
1、民事責任,對法人的非法行為雖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但法定代表人由此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是法定責任,不能以內部約定來對抗法律責任。
2、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掛名法定代表人基本不承擔責任。但被追究的刑事責任與掛名法定代表人有關、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負責人之間無相關協議約定,就有 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十一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風險是不可預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風險的,《民法通則》第49條有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體診所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及醫療損害的賠償責任,就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有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損害,應當承擔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的侵權責任。具體多大的責任,需根據事故的性質來判斷。
個人申辦的診所,一般來說法人和負責人是一個人,且法人必須要有醫師執業證,并滿足獲到醫師資格證5年以上。
如果個體診所法人和負責人不是一個人,那么責任的分配就是個體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診所承擔責任,診所負責任人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醫院的主要領導一般情況下是醫院法人院長,書記,副院長,相關科室的主任及護士長,從醫院層面上看院長,書記,副院長是主要領導人,而從相關科室角度上看,科主任及護士長即為主要領導人,一個醫院,一個科室主要領導人負責任的程度決定著這家醫院的管理水平和口碑的好壞
醫院的負責人主要是以黨組織負責人和醫院法人的身份從事民事活動,有很多時候黨組織負責人和法人的身份是重合的。負責人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
如果患者和醫療機構發生糾紛的,要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是醫療機構,而不是其主要負責人。
特殊情況下,如單位涉及犯罪的情況,主要負責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管理者,醫療機構法人責任范圍非常廣,包括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責任、醫療事故的連帶責任等。
從體制內的慣例來看(也就是公立醫院,屬于事業單位的那種),主要領導指的是黨政一把手,即黨委(黨支部)書記和院長兩人,有不少單位現在是黨政一肩挑,此時主要領導就是一個人。
那么副職算什么領導呢?副職在體制內一般稱為分管領導,比如副書記,副院長等。
擴展開,如果黨政是兩個人分別擔任的,怎么定義主要領導呢?很簡單,屬于黨口的事務,書記為主要領導,屬于經營的事務,院長為主要領導。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醫療糾紛法人發言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醫療糾紛法人發言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