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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僅限于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也就是說,一方必須是車輛,沒有車輛就不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以及飛機、船舶、火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以及行人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行走時發生碰撞,不屬于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規定不適用于越野發生的事故。如水路運輸、航空運輸、鐵路運輸等。
3.道路交通事故必須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這種后果不包括間接損害,而是物質損失。如果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就不會發生交通事故。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最終目的是解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未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不在其調整范圍之內。例如,一場僅造成精神損害的交通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精神狀態是由于過錯或者事故造成的,不能是故意行為。這是因為事故本身就包含著無心的要求。故意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構成犯罪,不適用交通事故處理。比如,有句俗話叫“碰瓷”。遇到此類情況,應向公安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