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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律師函之前應該發送什么信函?
在中國法律中,在出具律師函之前應先出具和解書或和解函。和解函是指發生爭議時,一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或意向的信件。和解函是指一方通過律師向另一方發出的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或意圖的信件。和解書或和解書的目的是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避免訴訟,減少糾紛成本和時間,達到雙方雙贏的效果。
和解書或和解函應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等;2、爭議的基本情況,包括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3、解決爭議的建議或意向,如賠償、談判、調解等;4、時間要求,要求對方在一定時間內作出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前應當履行調解或者仲裁協議的義務。因此,在出具律師函之前,當事人首先應設法達成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則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