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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川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采伐案。被告人肖某犯非法采伐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違法所得2000元將繼續追繳,并依法返還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肖某攜帶手電筒、單手鋸等工具,多次前往利川縣龍安鎮某村組山地農場砍伐農作物。被害人熊某等人的山地農場的杉樹被砍倒。并將非法砍伐的杉樹賣給他人,共獲利2000元。據林業部門鑒定,累計砍伐杉木量為2.7783立方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采伐他人承包經營的林木2.7783立方米,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林木罪。鑒于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犯罪前科及認罪及刑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非法采伐犯罪是危害我國森林和其他樹木的最重要犯罪之一。它不僅侵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林木所有權,而且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引發自然災害,破壞生態環境。少數人受經濟利益驅動,就地取材,不僅違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保護森林資源人人有責,任何破壞環境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近年來,利川縣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倡導尊重自然、關愛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水青山”保護,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非法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樹木數量較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亂砍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和其他樹木的,從重處罰。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公安廳《關于辦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非法采伐林木罪的起點是“數量較大”,即2立方米或者100棵樹苗。
******《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一年內多次非法采伐、亂砍少量林木而未受處罰的,非法采伐、亂采林木總數達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