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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礎疾病的行人
他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因病去世。
過錯責任如何認定?
受害人親屬將
事故責任駕駛員、車主以及為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
向柳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但保險公司提出,行人如有基礎疾病,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1
行人車禍重病身亡
2022年11月30日凌晨,蔣永初駕駛表弟徐航的汽車行駛至柳城縣東泉鎮西安街路段,與行人高鎖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高鎖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姜永初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事故負全部責任。高索老了。事故發生后,他被送往縣醫院,住院22天。2022年12月28日,高鎖的親屬將他送往柳州一家醫院治療6天。2023年1月3日,經搶救無效在醫院死亡。死亡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急性大面積腦梗塞、右側恥骨支骨折、陳舊性腦梗塞。柳州一法醫實驗室經檢查認定:
高索因事故受到的創傷程度較輕,不足以導致死亡;
高鎖在患有腦動脈硬化、狹窄的基礎上,又因意外外傷導致腦缺血缺氧,導致中樞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高鎖有基礎疾病,腦血管狹窄、硬化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科索沃交通事故造成的創傷加重了原發病,在死亡中屬于次要作用,參與程度為16%~44%;
高索的死亡與這起事故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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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只愿意根據16%到44%之間的參與度支付賠償
隨后,高鎖親屬將江永初、徐航以及為涉案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的兩家保險公司訴至柳城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江永初賠償損失。39萬元以上;連帶責任;兩家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合同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兩家保險公司均指出,高索自身的原發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事故造成的外傷不足以導致其死亡。因此,補償項目應按照評估意見確定的16%至44%的參與率計算。高索的親屬認為,作為事故的受害者,高索并無過錯。其身體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高鎖出事后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自身疾病并不一定導致其死亡。3
法院:受害人對事故無過錯,兩家保險公司合計賠償33萬余元。
柳城縣法院經審理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213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一方當事人的責任首先由保險人承擔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投保機動車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不足或者沒有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侵權人應當賠償侵權損失。結合交警部門的認定,法院確認姜永初依法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當事人責任的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得到補償。不足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首先由承保車輛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將由蔣永初承擔。沒有證據證明車主徐航在本案中存在過錯。高索親屬主張徐航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據鑒定結論,高鎖死亡與事故傷害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參與率為16%至40%。據此,兩家保險公司認為,高鎖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體質與事故相結合造成的,在計算賠償項目金額時應扣除一定比例。對此,柳城縣法院表示,因兩家保險公司已就該起交通事故是否構成糾紛達成和解,并無異議,因此投保車輛駕駛員姜永初應承擔全部責任,高鎖則應承擔全部責任。事故并無過錯。因此,受害人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高鎖雖然有自己的身體特殊性,但原有的疾病是他身體的客觀狀況,與他的主觀精神狀態無關。高鎖雖有腦血管狹窄、硬化病史,但其在事故及損害中不存在主觀過錯。高鎖的腦血管狹窄、硬化只是事故后果的客觀干預因素,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且,高鎖本身的疾病并不是他自己追求的結果,受害人原有的疾病也不能被認定為疾病。應受譴責的主觀心態。經核算,高鎖親屬因在事故中受傷死亡,總共遭受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4萬余元。不久前,柳城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兩家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8萬余元,在商業第三者保險限額內賠付15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