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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投訴
原告:張三,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丁香路611號303室,聯系方式:。
被告人1:李四,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東門路611號303室,聯系方式:。
被告2: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崇明大道xx號。
法定代表人:王武,總經理,聯系方式:。
被告三:中國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崇明大道xx號。
法定代表人:趙劉,總經理,聯系方式:。
索賠:
1、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00元、誤工費50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500元等,共計2000元。其中,第三被告在交通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部分的,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超出保險賠償部分的,由第一被告全額承擔,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2、律師費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5年10月31日上午10時10分,XX公路駛出川六公路時,被告駕駛的滬A0000號牌小型車與原告駕駛的非機動車相撞,致原告摔倒在地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第一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夫婦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雇主,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被告是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據此,原告向你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真摯地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附:投訴書復印件(3份)
檢察官:張三(我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