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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節”當天,無錫國道312線K135米處發生一起橋梁側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首先,分析事故是由六軸貨車超載運輸引起的。酒駕可以處罰,但是超限超載可以處罰嗎?本文試圖進行對比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將帶您了解相關問題。
醉駕入刑,從立法到法律,一直爭議不斷。有人認為酒駕可以綜合治理,處罰既不溫和也不經濟。后者主要是指酒駕案件的處理,它“揮霍”了太多的公安法律資本。我認為,鑒于對公共安全的打擊,
與生命和財富的損失、國庫的損失、警察力量的損失以及隨后的合法資本相比,資本和收入的性價比仍然很高。
至于法律,近年來對危險駕駛的處理越來越公平。一些司機要么犯了《刑法》第13條但書中的罪行(“但情節明顯輕微且無害,不認為是犯罪”),要么未被起訴,要么被免除刑事處罰,并被多次暫停。
前期沒喝醉的都要坐牢。酒駕被罰好嗎?公眾心中有一桿秤。
《刑法》的第133條規定酒后駕駛是要受到懲罰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第二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趕他人比賽,情節惡劣的,可以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留、罰款: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處置校車業務或者旅游運輸時,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負有間接義務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上面可以清楚地看出什么是“危險駕駛”,
立法者首先看到了兩種行為:“賽車”(追逐賽車)和酒后駕駛。起初,根據形勢的變化,他們增加了兩種行動,如超載乘客,超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
《刑法》修正案(九)在制定第8條(即目前的《刑法》的第133條)時,為什么沒有考慮到“處理貨物運輸,額外裝載貨物或可能超過限制,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
還是合并到第(3)項中,還是單獨列為一項?這是立法上的疏漏嗎?
在“危險駕駛罪”立法未修改的情況下,管理超負荷、超載,只能在《刑法》第115條中與(其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并使用。首先,澄清“超限”和“超載”兩個觀點。
“超限”源自《公路法》的第50條:
穿越道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汽車渡船的車輛,不得在限定規格的道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內行駛。
“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長度、寬度、高度和質量超過了法規規定的限值。首要關注的是車輛裝載與道路之間的關系,尤其是道路的正常使用。
“超載”來自《路途交通治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禁止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超載”是指在裝載貨物時越過汽車的額外負載能力,首要關注的是汽車的性能及其導致的駕駛安全。
顯然,巫溪大橋翻車事故的主要“禍源”是運輸貨物時既超限又超載。“超限”和“超載”的法律主體屬于公路管理機構(路政管理)和公安交警。兩部分各有法律和便利,綜合授權執法勢在必行。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超限超載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巨大危害眾所周知。如果得不到有效管理,將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權利,并可能給公共和私人財富造成重大損失。
將“超限”“超載”解釋為“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除外)”沒有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