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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06年,孫某與鄧某簽訂租賃合同,租用鄧某位于濟南市歷下區xx路的房屋、土地,開設旅館、餐廳、修理店。此后,孫某與鄧某的租賃合同又續簽了兩三次。隨著孫氏的生意越來越好,孫氏在租賃的土地上蓋起了新房,以滿足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2016年,土地、房屋納入征地拆遷范圍。2017年,拆遷部門與鄧某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但房屋始終沒有被拆遷。2018年,鄧、孫續簽合同,房屋、土地租賃期限延長至2020年。
但2019年10月,xx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向孫某發行了《限期搬離通知書》。不過孫家的店面此時還正常營業,所以他沒有理會這個通知。幾天后,一群不明身份的人闖入這所房子并開始拆除它。孫某的家人甚至受傷入院。孫女士報警后,警方經詢問得知,參與強拆的人員屬于xx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但他們稱是街道辦事處組織拆遷的。
孫先生不服,將負責拆遷的街道辦告上法庭。
街道辦事處辯稱:
1、孫只租了鄧的房子和土地。孫某不具備原告資格,街道辦事處已與鄧某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
2、本次強拆是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人員實施的,不具備被告資格;孫某與實施拆遷的xx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之間的糾紛屬于普通民事糾紛。侵權,非行政案件
二、法院審理
1、孫某是否具備原告資格。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行為相對人以及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孫不僅與鄧簽訂了房屋和土地租賃合同,根據合同,孫還在租賃的土地上建造了自己的房屋。因此,涉案房屋被強行拆除,孫某有權提起訴訟。至于租賃合同是否有效、自建房屋是否違法建設,不影響孫某原告的起訴資格。
2、街道辦事處是否具備被告資格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主體對強拆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根據法定職權和舉證責任的原則對強拆主體作出認定或者推定。具體本案中,從與被拆遷戶簽訂的《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協議中可以看出,涉案拆遷工作是由政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但沒有證據證明xx區政府進行了強制拆遷。拆除。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有據派出所的詢問筆錄,實施強拆的人提到,是街道辦事處組織了拆遷。街道辦事處雖然否認了這一說法,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因此可以推斷強拆是街道辦事處所為。
3、被告強行拆遷行為是否合法。
街道辦事處辯稱,其已于2017年與鄧某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拆遷是按照協議、依法進行的。不過,鄧在2017年并沒有交出房子,后來又與孫簽訂了租約。協議約定,且孫某仍居住在該房屋內,故本次拆遷仍依法屬于強制拆遷。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強制行為前,應當事先通知當事人,并允許當事人答辯、復議。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行為。本案中,街道辦事處未履行相關程序,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嚴重違反程序規定。
法院判決:
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遷違法。
案件總結:
土地拆遷維權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如果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遇到法律問題,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