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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范圍】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以及再審案件按照規定需要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申請費包括: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出具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可執行的債務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付款指令;申請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申請破產;申請海事禁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留置權催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鑒定人、翻譯、理算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時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證人、鑒定人、翻譯員、理算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時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規定的標準收取。狀態。
4.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法院應當遵循誰主張、誰承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向有關機構、單位繳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繳。
【訴訟費用繳納標準】
1、案件受理費
(一)財產案件
1、單品不超過元的,每件加收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繳納2.5%;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加收2%;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加收1.5%;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加收1%;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加收0.9%;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加收0.7%;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加收0.6%;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加收0.5%。
(二)非財產案件
1.離婚案件
每件收費50元至300元。財產分割時,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加收0.5%。
2.侵犯姓名權、所有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案件
每件商品繳納100元至500元。損害賠償時,賠償金額不超過五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加收1%;超過10萬元的部分,加收0.5%。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需繳納50元至100元的費用。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無爭議金額、價值的,每案支付500元至1000元;金額、價值有爭議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收費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收費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費50元。
(六)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需繳納50元至100元的費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具體繳費標準。
2.申請費
(1)執行費用
1、無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加收50元至500元。
2、成交金額或者成交價款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征收1.5%;
超過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部分,加收1%;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加收0.5%;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征收。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標準繳納申請費。符合本款規定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2)保存費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加收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加收1%;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繳納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3)付款指令
繳納標準為財產案件受理費的1/3。
(四)公示和提醒
每件收費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每件收費400元。
(六)破產案件
按照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
1、申請設立海事責任限制基金,每次申請需繳納1000元至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需繳納1000元至5000元;
3.如申請船舶優先權,每次申請需繳納1000元至5000元人民幣;
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的,每項需繳納1000元;
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需繳納1000元。
【其他】
1、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案的,案件受理費減半。
2、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
3、因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請求金額繳納案件受理費。
4、被告提出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減半。
5、按照規定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原判決不予受理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繳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