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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也是刑罰之一,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拘留,但限制其自由,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其進行管理、監督、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刑期為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
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三年。
管制是指罪犯不被監禁,依法進行社區矯正,并受到法律管制的限制的刑罰方法。監管具有以下特點:
1.不得拘留或者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不會被關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而是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不會離開家人或中斷與社會的正常聯系。罪犯不會被拘留,
它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2.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其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搬家等自由。
3.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可以自食其力,并在工作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條,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實行管制,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過程中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人員。”
將原第二款修改為第三款:“對依法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實行社區矯正。”
換句話說,控制由原來的公安機關進行,并改為當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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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性質輕,危害小。根據我國刑法分則可以控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罪和破壞婚姻家庭罪。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犯罪性質不是很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小。管制不是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適用管制刑的罪犯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的人。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公共監視將很難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