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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關系(包括實際建立勞動關系)、辭職或解雇的經濟補償,這里簡單總結一下:
1.計算基礎
1、月平均工資:員工辭職前12個月內賺取的平均工資(扣除社保、公積金、個人稅前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貨幣收入等獎金、津貼和補貼。不是勞動合同上簽的工資(很多單位合同工資很低)。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月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以三倍為限。
2、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滿一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不到六個月。
3、注:這里的工作年限要求是連續的。中途離職再參加工作的,離職前的年數不計算在內。但有些地區有特殊規定,如《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修正)》第24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并在六個月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違反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第39條規定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2、需要支付經濟補償N的情況
N代表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過錯):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合同中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七)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
(八)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九)違反規定指揮或者強行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均無過錯):
(一)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即N+1中的1,本月按員工上月工資標準計算)。
3、單位經濟裁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改造、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注: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對職工進行裁員,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進行裁員。人事計劃報勞動行政部門后,可以裁減人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吊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吊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經營期限屆滿,用人單位停止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八)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九)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特別說明:+1,這不是經濟補償,而是代通知金。只有當滿足上述2中的三個條件(就醫后不能工作、無能力工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用人單位才可以給予提前30天的通知義務,其他情況不需要提前通知,且不存在+1.
3、需要支付2N經濟補償的情況
2N是指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1N為賠償金。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行為。此外,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作業人員下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正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單位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
(四)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
(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后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充書面勞動合同前)一天);
(七)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而終止勞動合同,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需要+1(就醫后不能工作、不稱職、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從法律角度看,不存在2N+1的情況。
4、不需要經濟補償的情況
1、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未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采取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依法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的。
3、勞動合同終止時: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通過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維持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五)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超過1個月需繳納工資),勞動者收到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通知勞動者。書面終止勞動關系;
(六)勞動合同期滿后1個月內,勞動者收到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還有其他補償方式,比如3N、3N+1等,這些都是土豪的獨立行為,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