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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中心查房,并不是你想查就能查,想查誰就查誰的。不動產中心是很慎重的。根據自然資源部發布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2019修正)》第四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事務所說能夠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人有: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律師。
如果你的案件沒有委托律師,你要怎么去查呢?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以及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一)查詢主體;
(二)查詢目的;
(三)查詢內容;
(四)查詢結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
1、“我知道他有一套房!”
“知道房產證號或者房子具體在的地方嗎?”
“不知道。”
這種財產線索一點兒都不明確,是做不了財產保全的!
?2、“律師律師,我知道他的房產證號,我有他房產證的復印件!”
“那行,我得跟法院申請個調查令調他的房產。”
“我這不就是明確的財產線索了嗎?你咋還要去調呢?調啥呢?”
有房產證復印件是極好的,但是并不足夠明確,因為那只能夠證明他曾經有過這套房子,并不能證明這套房子現在還在他名下。
因此,一定要向不動產中心查詢,向不動產中心提供他的房產證號或具體的位置,打印查詢單,證明這套房現在還在他名下。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光龍,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吉林省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福祉大路**。
法定代表人:曲國輝,該管理委員會主任。
再審申請人楊光龍因訴吉林省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凈月管委會)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吉行終20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光龍申請再審稱:被申請人向一審法院提供了虛假的證據資料,案涉土地的全部信息資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本案中,楊光龍向凈月管委會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不動產登記信息,因不動產登記信息涉及特定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為平衡個人隱私與公眾知情權,國家從法律、法規、規章等層面對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作出了專門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二十八條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不動產登記資料依申請公開問題的函》作出的國辦公開辦函〔2016〕206號復函中明確:“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以及戶籍信息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等,屬于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業務查詢事項,其法律依據、辦理程序、法律后果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存在根本性差別。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這類業務查詢的,告知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根據上述規定,楊光龍向凈月管委會申請公開的土地登記資料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范圍,其向凈月管委會申請公開涉案土地登記資料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楊光龍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楊光龍的再審申請。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