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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中會具體約定勞動期限,未約定勞動期限的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這樣的合同也是非常有利的,那么簽訂無限期合同有什么好處呢?下面請關注小浦了解更多。
1.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什么好處?
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后,不得以不勝任工作崗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辦理,并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進行“經濟裁員”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屬于“優先保留”。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合同法。
注:“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鐵飯碗。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條件的,仍可以終止。
2.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哪些優勢?
二審稿規定,勞動者在三種情況下有權單方決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滿”。十年以上;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在用人單位滿十年以內的。法定退休年齡;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
與《勞動法》“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相比。只要符合三個條件,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不再需要雇主的同意。這樣就可以避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不同意而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這將防止第20條《勞動法》的規定失效。為了保護勞動者,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雇傭合同。但實踐中卻出現了與立法目的相悖的現象。為了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不少用人單位往往在期限接近10年時停止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10年”成為工人失業的門檻。
看完上面的內容,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好處了。我國對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也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當然,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年后即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期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