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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互助、熱心是中國人民的鮮明性格特征。但俗話說:“好心釀壞事”。有時,我們雖然是出于善意提供幫助,但由于各種原因未能提供幫助,導致受助者受到損害或損失。這種情況下,施救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簡介:
72歲的齊先生進入孫某開的藥店后暈倒。孫某在對齊進行急救時,壓斷了齊的12根肋骨。齊出院后,齊向孫提出索賠,認為孫的心臟復蘇手術不當。根據傷殘等級評定,孫某被要求賠償近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孫某在搶救過程中沒有發生重大失誤,具有醫療執業資格,且在緊急情況下自愿實施搶救,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齊某的訴訟。
二審法院也裁定維持原判。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救助行為而使受助人受到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救助人在沒有救助受助人義務、自愿救助受助人的情況下,無需對因不當救助行為給受助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該法的目的是鼓勵沒有義務救助他人的自然人在緊急情況下救助他人。它還為社會上勇敢行事的好人和英雄提供立法支持。
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因救助過程中的重大過失給受助人造成不應有損失,救助人需承擔部分責任的情況。
我們被鼓勵在別人遇到危險時仁慈地幫助別人,但我們在救援過程中也應該盡力而為,避免因不當的救援行為而給自己或他人帶來不必要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