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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第262條之2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文為《刑法》。新犯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犯罪描述采用列舉+概括的立法表達方式。本罪所稱“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是否僅限于刑法?規定中所列的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四類違反治安管理活動行為是哪四類?還是一切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這里我們需要理解“等”這個詞。在法律中。現代漢語詞典對“等”字有兩種解釋:一是表示“等外”未窮盡的形式;二是表示“等”字未窮盡的形式。另一種是表達以枚舉結尾的“etc.inside”的形式。
認為該條屬于“屬于類別之內”的觀點不能成立,否則就沒有必要在法律中增加“違反公共安全管理的活動”。同時,那種認為一切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甚至一切行政違法行為都納入“超范圍”的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否則,就沒有必要列出“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四種行為。就寫“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筆者認為,應適用“相似解釋規則”來避免上述弊端。相似解釋規則是“平等內部論”與“平等外部論”的折衷,即“平等”的解釋應與“等”之前所列事項一致。“等待”之后總結的內容是“質”一致的。對于這一法律規定,筆者認為,類外行為應當與所列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四種行為同質、相似,應當適當。
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護問題是否納入“等待”,首先,《治安管理處罰法》并沒有規定有償陪護或者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護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活動。關于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護,僅《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娛樂場所以營利目的提供或者從事陪護活動,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娛樂場所招募未成年人。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是否會被解釋為違法治安管理活動,值得商榷。
但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2月24日發布的第43批指導案例第173《懲治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犯罪綜合司法保護案》號規定,組織未成年人在KTV等娛樂場所提供有償陪護的,檢察機關應當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護。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將被追訴,該罪的“情節嚴重”可以從組織人數、持續時間、組織手段、附帶情節、危害后果等方面綜合認定。
筆者還查閱了中國裁判文書網,設定了“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有償押運”等條件。檢索結果為13起刑事案件,全部為有罪判決。最早的判決是在2018年,并判刑的。一切都在一年左右的時間內。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法律責任制度,及時發布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強法律文書說理、以案釋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類似案件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查案件時,主管檢察官應當報告是否存在類似的指導性案例,并說明參考和適用。
因此,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司法傾向是認定組織未成年人提供有償陪護行為具有妨礙社會治安管理的行政違法性,構成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反公共安全活動罪。管理。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嚴重情節,但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四十三批指導性案例第173《懲治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犯罪綜合司法保護案》號明確規定,檢察機關處理此類案件可根據組織人數多、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所用控制手段的強制程度、性押送方式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況,等,綜合認定為“情節嚴重”。指導案例只規定要考慮組織的人數、犯罪持續時間等,但具體組織了多少人呢?犯罪持續了多長時間?哪些控制方法被認為是嚴重的并沒有明確說明。
筆者認為,指導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不應該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應該取代法律或司法解釋作為辦案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盡管在現實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對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產生了事實上的判例約束力和指導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組織未成年人提供有償陪護構成刑事犯罪的指導案例也已經定下了基調,但筆者仍想對此提出質疑。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何界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組織有償陪護未成年人是否構成犯罪?在這種情況下,“組織”是什么?多少未成年人可以組織犯罪?情節嚴重的標準還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釋的確認。指導性案例不能突破法律規定,作為定罪的法律依據。現實中,組織未成年人提供有償陪護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而不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