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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何不宣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應當當庭宣判,但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除外。因此,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只要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不存在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一般應當當庭宣判。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與普通程序相比,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僅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程序、傳喚方式簡單。審判采用單人制進行,程序簡單。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一)起訴時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再審案件;
(三)非訴訟程序;
(四)當事人多人,一方或者雙方共同提起訴訟的;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法庭宣判的原則
合議庭和獨任法官應當采用當庭宣判的方式,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充分發揮法庭審判功能,把法庭審判作為審判活動的中心環節,確保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確保公開開庭調查取證。質證、鑒定、辯論等一系列庭審活動,查明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訴訟證據、是非責任、法律適用依據等,然后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并依法當庭作出判決。因此,只有堅持先審后判的原則,才能有效防止先偵后審、先判后審、先入為主的做法,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堅持先審后判的原則,才能進一步增加任務數量。公開透明,樹立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