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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情不起訴和可疑不起訴三種情況。
所謂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移送公安機關起訴的案件或者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法定不起訴。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人民法院審理某人的訴訟作出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的,應當駁回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經特赦免除處罰的;
對于依照刑法規定應訴處理的犯罪行為,不提出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
這是法定的不起訴條款。
決定不起訴
所謂酌情不起訴,也稱為相對不起訴或酌情不起訴。是檢察官基于起訴的便利性和放棄自己的起訴權而決定不起訴。我國現行酌情不起訴的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決定不起訴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可以不處罰或者免予處罰。主要原因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是聾、啞、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過度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實施犯罪,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
4、為準備犯罪工具創造條件;
5、犯罪過程自動終止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后果發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自首后立功的;
九、犯罪情節較輕,自首的,或者犯罪情節嚴重,有立功表現的。
如有疑問請勿起訴
所謂有疑問不起訴,也稱為證據不足不起訴。可疑不起訴是指檢察院對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起訴決定。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不起訴的,發現新的證據并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有疑問不起訴的案件保留起訴權的行為準則。
2、不起訴的案件可以再起訴嗎?
決定不起訴可能是因為證據不足,但如果找到證據,仍有可能提出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可靠、充分,犯罪性質和犯罪行為的認定是否正確;
是否存在遺漏的犯罪行為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是否不追究刑事責任;
是否存在附帶民事訴訟;
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3、偵查刑事案件有哪些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理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采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哪些情況是不予起訴的?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中已經得到了明確的回答。在當代社會,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必須達到一定程度,檢察機關才能決定不起訴。起訴。本文提供的法律知識僅供參考。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咨詢專業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