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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61頁與他人同居的配偶約定的財產補償如何處理: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可分為一方有配偶、另一方無配偶兩種情況配偶,且雙方都有配偶。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同居關系是在不斷地同時形成和消解的。有些同居關系終止時,一方會向另一方索取一定數額的賠償。補償通常采取貸款、欠款、協議等形式,這樣的補償是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沒有保障,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已付款的部分嗎?傾向性的觀點認為,它是不可執行的自然債務,是否履行完全取決于債務人的意愿,法律不干涉。但一旦履行完畢,“債權人”將無法要求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不會構成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保留受償權利。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自然債通常分為履行道德義務的支付、違法原因的支付、超過法定利率的支付、婚姻中介報酬等類型。解除上述同居關系的補償金應當屬于非法支付的自然債務,因為它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也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基于捐贈人支付的違法性和受贈人捐贈的違法性,原則上受贈人應當確認已支付的不得退還,未支付的不得索取。即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通過借款等方式確定補償。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后后悔,要求返還已支付的賠償金。即使是黃金,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但如果有配偶,則以夫妻共同財產給付,合法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