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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是指在破產案件中,在法院指揮和監督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負責其保管、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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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的報酬如何確定?
律師答復:
破產管理人履行企業破產法規定的職責,有權獲得相應報酬。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財產的總價值,按照下列比例確定管理人報酬:
不超過100萬元的,按12%以下確定;
超過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10%以下確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8%以下確定;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按6%以下確定: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3%以下確定;
超過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部分,按1%以下確定;
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0.5%以下確定。
律師補充道:
人民法院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破產案件的復雜性;
管理人員勤勉盡責;
管理人對重組對賬工作的實際貢獻;
管理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債務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物價水平;
其他影響管理人員報酬的情形。
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征收情況應當納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在和解重組程序中,經理人薪酬待遇的內容應當納入和解協議草案或者重組計劃草案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并出具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決定繼續或者終止債務人的營業;
管理、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