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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立遺囑人優先考慮經過公證的遺囑形式。由于遺囑人往往是非法律專業人士,當遺囑人訂立公證遺囑時,公證機構作為專業機構,會在公證過程中控制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遺囑人堅持選擇其他遺囑形式,或者因某種原因無法選擇經過公證的遺囑,遺囑人需要按照具體的遺囑形式,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立遺囑。
遺囑的法律形式一般有六種,即:自寫遺囑;代表他人書寫的遺囑;打印的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和經過公證的遺囑。
以自己寫的遺囑為例,如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1、為了避免日后發生糾紛,遺囑的全部內容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自己所寫的遺囑不能由他人代為書寫。
筆不能用來打印,遺囑人只能用筆來記錄意思。
但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不得用鉛筆或其他容易被擦掉的筆書寫。
2.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簽名,不能用指紋或簽名代替。無遺囑者簽署的信件
遺囑無效。如果遺囑超過2頁,立遺囑人應對每一頁簽名并確認。
3.遺囑人應在遺囑末尾使用公歷注明年、月、日。原則上,遺囑中規定的時間應為遺囑日期。
遺囑由遺囑人制定并簽署。例如,如果遺囑中沒有指定日期,或者日期不明確,則僅說明
如果沒有寫明年月,遺囑無效。
4、盡量不要改動遺產的內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自行書寫的遺囑需要變更、增加、刪除的,遺囑人還應當在變更、增加、刪除的地方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所做的修改、增加、刪除均無效。
遺囑是遺囑人希望在一百年后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置財產。為了避免日后的糾紛,不要因為覺得麻煩就急于立遺囑。